气象预报之“法”

发布时间: 2021-01-15 16:21:02    来源:原创

当谈到中国的法律,人们一般都会想起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但是,还有一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其实也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却很少被人熟知,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制定是为了发展我国的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让全国各地的气象预报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我国对发布气象预报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气象资料的使用,二是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下面是对这两个方面有关规定的简述。

一、气象资料的使用

1.用户所获取的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在公开发表和传播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时应注明该资料和产品的来源情况。而在使用基于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制作的气象信息服务产品时,也应注明制作该产品所用到的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的来源情况。此外,若所使用的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为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得来,用户应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

2.用户在应用数据前,应仔细阅读数据说明文档中对数据质量的描述,并承担可能存在的错误数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用户可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不应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应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而当用户发现数据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反馈给提供该数据的单位,反馈可采用官方热线电话、邮件、网站互动功能、微信、微博等方式。

二、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

1.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2.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信号解除时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但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5.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6.我国天气预报的时效规定是:长期天气预报指十天以上,中期天气预报指四至十天,短期天气预报指三天以内,其中二十四小时以内也称短时天气预报。

 

参考链接:

https://www.doc88.com/p-9807872975539.html

http://www.gov.cn/bumenfuwu/2012-11/09/content_2600074.htm

http://www.cma.gov.cn/2011xwzx/2011xqxxw/2011xqxyw/201503/t20150313_276488.html

 

行业动态:

http://www.cma.gov.cn/2011xwzx/2011xqxxw/2011xqxyw/202101/t20210106_569701.html